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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发布来源: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建设所需的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决策,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18】127号)批准,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学学所”)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科学学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大学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科学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工作站与流动站的合作

  

  第四条  由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科学学所的博士后。工作站应积极与相关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在流动站支持下做好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工作,以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人才。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流动站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工作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

  

  (一)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协议》;

  

  (二)与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及其研究项目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站长由科学学所所领导担任。

  

  第七条  科学学所设工作站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人员组成。工作站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1.会同用人部门拟定博士后科研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向上级部门申请博士后专项经费预算;

  

  2.拟定工作站的各项方案,包括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和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方案等;

  

  3.拟定并监督执行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4.组织进行博士后评估工作;

  

  5.组织博士后申请国家及本市相关博士后项目;

  

  6.组织委派博士后到科学学所相关研究室工作;

  

  7.博士后进出站管理;

  

  8.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等日常管理;

  

  9.有关工作站的介绍宣传工作;

  

  10.落实上海市博管办和工作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进站博士后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由科学学所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科学学所设博士后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工作站的学术指导和学术评议机构,由工作站导师和流动站导师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工作站站长提名,报科学学所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为:

  

  1.审议博士后招收计划、研究方向、研究项目;

  

  2.审议博士后进站人选;

  

  3.审议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

  

  4.审核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

  

  5.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6.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7.其他需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工作站就招收情况、进站人选、在站申请出国、出站事宜等事项形成意见,根据科学学所相关制度规定,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工作站执行,其中进站人选经所长办公会审议后,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九条 科学学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研究方向,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申请人应根据研究方向设计进站后拟研究的课题计划。工作站根据研究方向及申请人提出的研究计划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  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为全日制专职博士后。

  

  博士后申请人员已参加工作,应由原单位同意其全脱产进站从事研究。

  

  第十一条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法律;

  

  2.在国内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

  

  3.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素养和知识;

  

  5.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进站的博士后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成果目录等);

  

  3.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本学科领域两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注:境外留学人员至少应有一名境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推荐信。

  

  5.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结婚证及户口证明复印件;

  

  6.拟报研究方向及研究计划;

  

  7.博士论文、两篇代表性研究成果。

  

  (二)其他材料:

  

  1.境外留学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证明;

  

  2.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供职单位需提交脱产证明。如在职人员出站后自主择业的,供职单位应提供同意自主择业的证明;

  

  3.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或档案存档证明;

  

  4.新近转业的军人,需出具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同意转业的批函;

  

  5.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审核。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协商,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由工作站为主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择优录取,报上海市博管办审批。

  

  第十四条 博士后批准进站后,工作站与录用博士后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站管理规定和科学学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每位博士后有1-2名工作站导师,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在科学学所高级职称人员中提出建议人选,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考核按照《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以及科学学所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和所在业务部门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流动站批准,并报上海市博管办批准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总时间不得少于22个月。

  

  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海市博管办备案。除因科学学所提出科研任务变更等特殊情况外,延长工作期间一般不提供追加科研经费,也不再发放工资或提供其他福利。

  

  第十九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工作检查。博士后进站3个月左右,应完成开题报告;一年左右,应完成中期考核;出站之前,应完成出站报告,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结合科学学所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完成科学学所、用人部门和工作站交办的各项研究任务,并于半年、年终时书面向用人部门和工作站报告各项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由用人部门按照科学学所正式员工进行管理。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工作站可劝其退站。由工作站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上海市博管办备案作退站处理,并终止支付各项经费:

  

  1.开题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2.考核不合格的;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含)的;

  

  8.研究课题无前景,不能完成科学学所、用人部门、工作站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或因其他个人表现经科学学所、用人部门、工作站、专家委员会认定不适合继续作为博士后的,由工作站与流动站商议并经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作退站处理;

  

  9.经工作站认为其他应当退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个人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由工作站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科学学所和工作站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根据需要办理科学学所博士后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博士后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探亲休假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科学学所按有关部门规定参与申请评选优秀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后工作站。

  

  第六章 博士后培养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负责博士后的培养并提供相应的培养经费,培养形式以委托博士后及其导师承担或参与科学学所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博士后主持或参与博士后学术研讨会和国际会议等为主。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培养经费包括日常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费用。科学学所每年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工作,由工作站统筹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将部分经费转入相关流动站管理。

  

  第三十条  工作站承担一定的专家指导费和考核评审费。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负责组织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该基金不计提管理费。鼓励博士后申请国家及本市其他基金和奖项,并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同时,鼓励博士后独立申请、主持研究课题,或与其他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

  

  第七章 博士后期满出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期满,按工作站要求递交博士后课题计划立项的研究成果,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要求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递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后,可以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期满,完成论文、专报等相关指标后可申请考核,考核小组由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考核的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经济价值与决策参考价值;博士后科研能力提高的情况以及工作表现等,并由考核小组专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后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就业,科学学所可以根据需要优先录用。工作站为出站博士后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并由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博管办,办理就业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科学学所按中级职称(专技十级)执行待遇。有职称的博士后按其相应职称等级执行待遇。

  

  第三十六条 对合格的出站博士后,按规定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博士后按进站协议研究项目完成的各相关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归科学学所所有,凡发表须经工作站同意,成果发表署名为: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博士后姓名。工作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制定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博士后的科研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有权参与决定合作研究成果署名。

  

  博士后与流动站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由工作站与流动站双方事先明确成果归属。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工作站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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