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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明杰:美日德政府产业创新政策比较

发布时间:2017-09-30 发布来源:三思派

 

  芮明杰: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主任,“三思派”特约专家

 

  美国、日本、德国政府十分强调创新,已经把创新作为国家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基石之一,赋予创新更广阔意义。他们的创新目标是紧紧围绕市场价值或应用前景,以推动经济与产业发展。他们所谓的创新是集市场化、产业化、过程化的一个完整创新链条,包括技术、设备、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市场、管理、组织等多个方面,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产业创新。其中技术转化和技术开发紧密联系,成为产业创新的连接纽带。产业创新的主体正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仅有实验室,还包括企业、产业联盟等。为了推动创新的产业化效果,发展新兴产业并占领新兴产业至高点,这些国家政府出台了许多产业创新方面的政策。比较这三国产业创新政策的异同,希望给我们以启示。

 

  美国产业创新政策变化、特点和趋势

 

1、 美国的产业创新政策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科学技术创新法律,最新的有2014年美国创新法案(Innovation Act);2011年美国创新战略:确保经济增长与繁荣、美国发明法案;2010年小企业就业法案;2009年美国创新战略:推动可持续增长和高品质就业等。典型的有1976年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领域法案》、1980年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和《拜耶-杜尔专利商标法案》、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法案》、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案》、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1992年的《小企业研发强化法案》、1993年的《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1996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案》、2000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案》等,不断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里根时期的立法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克林顿时期的科技政策文件大力宣传科技创新对国家繁荣和经济增长的意义,小布什时期强调反恐与保护国家安全的以军带民、以民促军科技创新战略取向,奥巴马执政时期金融危机冲击影响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美国经济复苏,美国各届政府均十分重视以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为主导的产业政策,保障并激励美国产业界的创新热情,从创造一个动态效率发挥的外围环境入手,营造充满活力和动态的产业发展基础,从而增进经济效率,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2、 美国的产业创新政策特点。美国产业政策与法案分工和侧重点不同,其中大多数法案支持技术的商业化,例如《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技术转让商业法》、《拜耶-杜尔专利商标法案》等;其次,有专门侧重中小企业的,例如《小企业创新法案》、《小企业研发强化法案》、《小企业就业法案》等;此外,还有创新促进、创新方向和宏观创新政策等相关的创新法案,例如《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领域法案》、《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经济复苏税法》等。从实施效果来看。美国产业创新政策取得效果是显著的,克服技术障碍研发出突破性的技术和科学发现,培养了一批优秀企业(例如苹果、英特尔、微软、戴尔、特斯拉等),开发了新的产业和产品,创造了就业,促进了经济,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总体而言,美国创新法案主要支持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从国家宏观架构、法律、具体措施等高度推出具体可行的方案推动创新发展。近年来,美国创新法案侧重于重点领域、重大需求的突破,同时重新开始重视制造业的发展。

 

  德国产业创新政策变化、特点和趋势

 

1、 德国产业创新政策变化。德国政府与企业希望通过新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收获技术革命的成果,在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走在世界前列。德国没有专门的科技创新法律,但其许多法律中都涉及促进科学进步、研发创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订以提升技术创新竞争力。例如1957年的《雇员发明法》,对职务发明以及企业和员工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责任及义务进行界定;20世纪70年代德国各州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促进和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2007年的《科研时间合同法》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增加对优秀科研人才的吸引能力;2012年的《科学自由法》提高大学以外研究机构财政预算框架的灵活性,促进科研机构与市场的快速嫁接。

 

2、 德国产业创新政策特点。从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发布众多研究与科技政策,为私营部门的研发活动创造条件和基础设施,加速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创新。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国家层面面向全体经济领域的产业指导框架,最具代表性的是“高技术战略”系列政策;另一类是面向特定产业或行业领域的创新政策,例如“信息与通讯技术战略:2015数字化德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计划”等;第三类则是扶持产业主体,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深化创新合作的支持政策,包括德国“中小企业创新核心计划”、“ERP创新计划”等。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创新。

 

3、 德国产业创新政策趋势。产业创新政策主要侧重于在制度层面不断加强产业化能力,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分享的安全,同时在工艺创新的环节寻求整体性的升级,例如数字德国所提及的信息化战略,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将信息化水平与生产的每个环节相融合,提高生产水平。就像工业4.0描绘的,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生产。

 

  日本产业创新政策变化、特点和趋势

 

1、 日本产业创新政策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日本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加强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创新活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1995年,日本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它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日本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要求增强官产学研合作,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协调发展。在研究成果转化方面,2000年后,日本政府颁布的《大学技术转移法》、《产业竞争力强化法》从法律上作出规定。2008年6月出台《研发力强化法》,2008年、2012年两次修订《国家研究开发评估大纲指针》。2004年日本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政府层面则有《创新研发推进计划》。其中,对中小企业较为典型的是1988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简称为SBIR(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美国也曾出台类似政策。从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开发阶段、事业化阶段等创新过程进行支持。

 

2、 日本产业创新政策特点。由于大企业在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占据主要资源,中小企业则缺乏资助和政策优惠,面临较困难的生存环境,为此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等优惠政策。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创业的举措,例如开办创业学校、税收和金融优惠等。日本产业创新政策能够在不同发展阶段做出相应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创新的需求,使日本在近年来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成为创新型国家和技术大国。

 

 

3、 日本产业创新政策趋势。日本《开放式创新白皮书》总结了开放式创新的三大发展趋势。第一,从研究开发到创造新业态的开放式创新;第二,开放式创新方法的成熟;第三,从“开放式创新1.0”到“开放式创新2.0”(薛亮,2016)。加强风险投资在产业创新中的作用。日本将创新培育为社会文化,举办科技文化节。此外将知识产权标准和体制与国际接轨,鼓励国际合作。创新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尤其是环境保护、绿色能源、医疗保健,还有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等问题。

 

  美德日政府产业创新政策的比较

 

 

  表1 美、德、日等国家产业创新模式、政策变化的比较

 

  从表1的归纳与分析中,我们发现从产业创新导向看,主要发达国家存在定位差异。美国主要以突破型创新为主导、德国以渐进式创新为主导,日本由于特殊的国际地位和发展阶段,选择“追赶式”的渐进创新。在此基础上从上文可以观察,他们的产业创新政策设计与颁布各有异同。

 

1、 各国产业创新模式各具特点,与产业创新导向对应和协同。美国的硅谷模式、创新城区以围绕原创产品为目标展开,虽然成功率低,但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创新政策也围绕中小企业,创新主体既可以是大企业,也可以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小企业。德国的产业创新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主体是政府扶持下的企业产品和工艺创新。产业创新政策侧重产业化过程,例如提高数字化水平、提高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等。日本利用开放式创新方式,充分挖掘创新资源。

 

2、 美德日的产业创新政策可以划分为直接与间接的政策两大类。直接的产业创新政策是指政府设计与颁布的各项科技发展政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包括研发资金直接支持、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和优惠、政府采购、示范项目资助等。对于各国而言,政府研发资助仍然是创新推动政策的重要方式,在发达国家研发投入平均占到GDP总量的2%左右。间接的产业创新政策是指各类科技发展规划、研发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政策都是以企业作为产业创新的主要力量,政府仅仅起到重要的主导和支持作用。

 

3、 加强高校基础研究与市场的联系,加快技术成果市场化速率是三国政府产业创新政策的核心。虽然政策侧重点在大企业主导的研发和规模化生产,但产业政策的也较为关注中小企业。政策关注产业创新趋势,推动创新主体开展开放式创新并沿着产业价值链、产业链创新逐步扩展。先是从产品的开放式创新,再到工艺、组织和市场的开放式创新。

 

4、 在政策导向方面各有不同,趋势是鼓励开放式创新、原创产品创新及新技术标准创新。美国选择原创型创新需承担失败风险,但成功后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都较高,社会影响重大;日本、德国注重渐进式创新,帮助最大程度获得商业化价值,保证市场稳定、员工就业和福利等,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有效果,然而却会导致产业原创性创新不足,使产业在面临突破性创新技术时,难以接受、适应和转换。但从近些年来看,三国政府的产业创新政策导向都开始向原创技术与产品,在新技术标准创新与确立方面转变。

 

  资料来源:http://www.istis.sh.cn/list/list.aspx?id=10149

 

  2012年英国的科技投入总量占GDP的1.7%,美国为2.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为2.4%,欧盟国家为2%,中国为1.8%。资料来源:http://1000plan.org/qrjh/article/6172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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