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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宓之:搞创新一定要“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22 发布来源: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当下全球气候、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不断升温,在中国,各地“雾霾”治理更是成为舆论和社会聚焦关心的突出问题。针对此类问题,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提出,新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必须为全球气候、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贡献,更好地将创新过程和结果与社会价值、需求、公众期许结合起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新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仍有不少创新活动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存在一定范围内的“责任缺场”。

  2016年8月8日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首次明确指出: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强化科研伦理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规范意识,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重视和承担保护生态、保障安全等社会责任。反观现状,如今各地仍未形成系统的“责任式创新”治理框架。推崇“责任式创新”理念,是我国科技创新合理决策、实现科技发展责任式治理的重要引导,有效体现了创新成果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双重功能导向。

一、何谓“责任式创新”

  2003年,美国颁布21世纪纳米技术研究与发展法令时最早提出“责任式发展”概念,旨在关注提高纳米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降低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随后关于“责任式创新”的讨论和研究逐渐兴起,欧盟“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强调研究与创新的同时必须有效反映社会需求与社会意愿,反射社会价值与责任。欧盟“2020智慧增长”再次明确创新必须引导科技发展向社会大众满意的方向前进。

  不同于责任式发展关注技术风险本身,责任式创新中的“责任”具有更多重的含义,是创新过程复杂性以及创新演化所产生的负外部性总和,包括了创新带来的伦理道德、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价值的挑战。概括来说责任式创新内涵包括以下几点:

  包容性。责任式创新强调未来固有的不确定性,促使政府、科学家、企业家、社会公众等多利益攸关主体在职权范围、角色、劳动分工以及跨学科协同等方面开展讨论,并从更大范围、更包容性的视角下对科技创新发展方向进行协商与互动。

  预测与适应。从传统创新范式来看,线性分析难以对未来创新成果作出有效预期,责任式创新的预测性要求在技术开发早期就予以关注,并描述分析潜在的未知影响,构建灵活和适应的系统,有效预期研究与创新产生的意想不到的结果,形成创新的“前瞻式治理”。

  功能导向性。责任式创新要求技术创新要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创新不再是科学家、企业家的专属,责任式创新倡导科技创新必须是创新者和社会行动者透明互动的过程,彼此互相反馈,共同形成科技创新发展和应用的正确价值导向。

 

  当下,在中国开展责任式创新探索更是顺应十八大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发挥科技创新成果的公众社会价值,让创新服务社会、造福于民。

二、发达国家已经动起来

  发达国家和地区率先开展了责任式创新的实践,其社会环境、创新文化、公众科学素养和参与程度都对科技创新负面性起到约束,有效限制科技创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社会伦理、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问题。

  ▼ 开展责任式创新研究的协同——美国责任式创新实践

  二十一世纪初,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及国家纳米技术计划框架共同将社会因素分析纳入到了纳米技术研究与创新之中,针对纳米科学与技术工程提出了“责任式发展”,2003年联邦法律要求纳米科学与研究同时整合道德伦理、社会以及环境影响,确保纳米科学与技术创新能提升和改善美国民众生活质量。2005年,美国政府专门发布国家纳米环境、健康与安全战略研究计划。同年,国家科学基金(NSF)宣布纳米技术责任式发展的多家授权机构,实施前瞻式(预测式)运作管理模式,针对技术创新特点与研究中心资质,明确了战略预见、多利益攸关主体参与、资源整合以及协同研究的运作准则(NSF给予高达620万美金的科研经费支持),如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纳米技术社会研究中心拓展了纳米技术的全球资源整合,延伸了利益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如社会伦理学家、社会科学家等共同参与实验室的研究课题),实现了更大范围主体的责任式研究与创新协同。

  ▼ 负面技术预见——韩国责任式创新实践

  韩国政府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已逐渐预见到了科技创新的负面性和外部性。2015年开展的第五次全国技术预见中,韩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KISTI)率先对科技创新的负面性开展全面预见,从而尽力规避科技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和负面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韩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开展了德尔菲调查法和专家咨询、社会公众调研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而延伸了利益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治理,达到了责任式研究发展与创新协同。在此基础上,及时加强科技创新的自醒性和包容性,使得责任式创新理念能及时反馈于科技创新本身。

三、我们如何做

  落实《“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形成与创新驱动发展相匹配的责任式创新意识导向,参考国内外的经验做法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将责任式创新纳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框架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责任式创新”理念的推广,鼓励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通过科普活动、科普宣传积极倡导,并在地方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项目部署中率先体现政府意志,推动科技创新社会价值与经济发展并肩同行。 

  二是系统谋划责任式创新实施路径。一是借鉴韩国KISTI的实践经验,将科技创新负面性的技术预见应用到各个领域的技术预见研究之中,完善科技创新负面性技术预见方法,加强对科技创新负面性的有效掌控。二是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各行业领军人才、企业家、社会公众代表等兼职,对重大科技工程、民生工程可能存在的负面效应进行预判和评审,设计应对措施。三是在技术预见、专家评审,社会公众调研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对可预见的重大科技创新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进行约束。

  三是加强责任式创新的组织保障。一是借鉴NSF的具体措施,授权重点科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牵头组建责任式创新共同体,并开展机构式资助,协同推进责任式创新发展研究。二是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领域责任式创新研究课题,融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方面专家开展联合攻关。

作者:张宓之,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战略规划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朱学彦,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战略规划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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